为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加快发展,根据《汕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(第二次修订)的通知》(汕科字〔2024〕117号)有关要求,我局决定开展2026年度第一批汕尾市众创空间认定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1.汕尾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,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,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。 2.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(属租赁场地的,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期),鼓励对照省级众创空间认定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面积标准建设,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(含公共服务面积)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%。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(团队)共享的活动场所,包括公共接待区、展示区、会议室、休闲活动区、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。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、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,能对创业企业、创业者提供专业化、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、投资专家、管理咨询专家等。 6.有健全的管理制度。建有围绕培育孵化入驻企业(创业团队)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,建有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,建有规范的企业(创业团队)入驻制度和企业退出机制。 7.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,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、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,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2家。 8.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,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,创业团队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3家。 3.众创空间场地证明材料(采取租赁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,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);众创空间场地空间分布图(含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使用空间)、现场图片等材料;众创空间硬件设施清单; 4.拥有专项扶持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(如:存款证明、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有关证明材料、已投资案例证明、投融资案例介绍、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);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相关佐证材料; 6.众创空间管理团队、创业导师名册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;创业导师聘书等材料; 9.提供已建成的线上服务平台资料;众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(包括法律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)签署的为在孵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; 各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5份(按统一页码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)以及电子版,按照属地管理原则,送各县(市、区)、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(或市直有关单位)审核。各县(市、区)、汕尾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(或市直有关单位)审核汇总申报材料后,正式行文推荐到市科技局受理。 业务咨询:各地科技管理部门(联系电话附后)或市科技局科技创新科,联系电线:汕尾市众创空间申请书.doc


